暗藏玄機的電話推銷
作者:陳珍珍 戴培培 發布時間:2017-03-03 瀏覽次數:413
設立貿易公司,租賃辦公場所,雇傭專門人員,細化分工合作,展開電話推銷業務,2013年5月至12月,從同一“客戶”處即獲利三十余萬元,后主犯在逃,從犯獲刑三年罰金五萬。什么樣的電話推銷如此跌宕起伏?
構架縝密的“貿易公司”
80后女子梁某與90后男子張某均來自湖南常寧,2012年9月,張某介紹梁某進入其表姐唐某的貿易公司供職,該公司租用上海市嘉定區某廣場寫字樓作為活動場所,招聘多名工作人員向全國各地開展電話推銷“收藏品”業務。
張某負責將客戶信息整理分發給電話推銷員,聯系承運商上海某公司發送貨物,承運商通過順豐速遞、EMS等快遞公司送貨并代收貨款,扣除手續費后將貨款轉入唐某銀行賬戶,唐某再將贓款分流至張某等人銀行賬戶后提現。唐某按月根據銷售業績發放梁某、張某等人工資。
謀劃周全的瘋狂推銷
唐某從網上低價購買毛主席紀念章、生肖工藝品等物品作為貨源,安排被告人梁某和“李杰”、“楊夕”、“霍娜”(后三人另案處理)等人,以電視購物積分回饋的名義,化名向客戶電話推銷“收藏品”,并假稱所推銷物品增值空間大,后期公司會高價回收,以此誘騙他人購買。在電話推銷過程中,其他銷售人員冒充購買人制造推銷物品緊缺難求的假象以配合“促單”。
梁某、張某按照公司設定的模式開展工作。梁某于2013年5月到2013年12月間通過電話推銷騙取江蘇省東海縣翟某的信任,多次向翟某高價推銷標示為“毛澤東紀念銀章”、“金玉國郵十二生肖(白玉套、青玉套)”、“金蛇獻瑞賀歲銀條”、“徐悲鴻奔馬圖金鑲玉、銀條”等物品二十一件,以支付貨款、拍賣公證費、回購稅費等名義騙取翟某共計人民幣303834元。翟某對其所作的“240萬高價回收”的允諾心動不已,守著一大堆“收藏品”苦等數月,最后發現連電話都打不通了。
揭開“收藏品”之畫皮
梁某、張某所推銷的物品附帶上海造幣廠、中國收藏品專業鑒定委員會、中國傳統藝術收藏協會、國家金銀制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中國傳統十二生肖字畫研究會、世界貨幣研究基金會(中國分會)、北京北大寶石鑒定中心、云南省珠寶玉石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等機構出具的收藏證書、監制證書、出品證書、檢驗報告等證明材料。
經查,中國收藏品專業鑒定委員會、中國傳統藝術收藏協會、中國國家珠寶玉器研究中心、中國傳統十二生肖字畫研究會、世界貨幣研究基金會(中國分會)等署名機構不存在;上海造幣廠、北京北大寶石鑒定中心、云南省珠寶玉石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的證書系偽造。經檢驗,“毛澤東紀念銀章”(標識銀含量999‰)主體基材部分為銅-鋅-鎳合金,“金玉國郵十二生肖白玉套”寶石部分為大理石玉,金屬部分為銅鎳合金。經東海縣物價局價格鑒證,涉案18套虛假標示金、銀、玉材質的制品價值人民幣4379元。
法院判決
東海法院于近期公開宣判了這起本地人遠程受騙的電信詐騙案。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某、張某受雇加入電信詐騙團伙,分工協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通過撥打電話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系共同犯罪。認定梁某、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均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鑒于二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贓等情節,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最終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梁某、張某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五萬元,并責令二人退賠被害人翟某相應經濟損失。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從目前的實踐來看,電信詐騙覆蓋面廣,花樣繁多,手段層出不窮,既有試探性詐騙,又不乏精準詐騙。詐騙形式卻萬變不離其宗,即經由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途徑使人陷入錯誤認識,繼而處分財產,其中最大的誘餌就是高額回報。本案中,被害人翟某輕信“高價回收”的許諾,陷入對方編織的“240萬”的美好幻想中無法自拔,直到電話不通才如夢初醒、驚覺被騙。東海法院以此案提醒公眾:天上不會掉餡餅,莫要輕信高額許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