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父親炮制虛假訴訟一籮筐
作者:茍連靜 發布時間:2017-03-03 瀏覽次數:428
日前,江蘇省無錫市的李明一連接到了三張罰款決定書,他在法庭上的一連串作假行為最終換來了總計高達10萬元的罰單,與他共同搗鼓虛假訴訟的弟弟、弟媳也各自被罰了4萬元。
近年來,虛假訴訟屢屢出現,但像這批案件一樣最終導致“三連罰”的情況并不多見。這是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嚴懲虛假訴訟的一次重拳出擊,是法院保護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一個典型樣本,是法院倒逼社會誠信建設的一次不懈努力。
現場回放:最后一搏,他豪賭司法鑒定
“我申請以2014年10月份的這張收條為樣本,對涉案的其他收條、借條全部予以鑒定!”
梁溪法院廣益法庭法官、該案承辦法官殷天華對三起訴訟中涉及到的共計13份收條借條都起了疑心。經過多次質證談話后,第三人李燕申請司法鑒定,并表示如果鑒定結果顯示這些收條借條的落款時間晚于樣本,則證明這些是假證據,反之為真。
李明已年過七旬,得知第三人申請鑒定后,他顯得滿不在乎??粗菜坪V定的神情,殷天華法官的神經依然緊繃。盡管目前的蛛絲馬跡都指向他在撒謊,但法庭是講證據的地方,司法鑒定應該是這批案件撥清迷霧的最有力證據,一切都還得靜待司法鑒定結果的出爐。
梁溪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的第一起案件中,作為被告的李明似乎還很生氣,然而此案還在審理中的2016年4月11日,他在同一天被自己的弟弟、弟媳分別以民間借貸糾紛的案由起訴到了法院,可這兩次同為被告的他,神情輕松,對原告的訴請全部爽快認可。
2016年11月30日,梁溪法院收到了江南司法鑒定所出具的154號、155號、156號鑒定意見書,鑒定結果顯示,第一起訴訟中送檢的金額高達113.6萬的9張收條書寫筆跡均晚于樣本;第二起訴訟中借條無法鑒定,收條筆跡晚于樣本;第三起訴訟中也是借條無法鑒定,收條筆跡晚于樣本。
面對這些對自己不利的鑒定結論,李明統統表示“記不清為何落款時間不符”,堅決不予認可。
法官斷案:抽絲剝繭,用邏輯推理夯實案件
在李明弟弟、李明弟媳分別起訴的民間借貸糾紛中,他們分別訴請李明返還借款10萬元、15萬元。據他們陳述,當時的借款理由是李明的妻子生病住院急需醫療費。
承辦法官殷天華查明,2013年李明之妻病逝當日,李明夫妻名下在多家銀行有現金存款及理財產品共計約58萬元。然而李明出示的醫院收費單據顯示,治療費用并不高,且李明之妻有醫保報銷。
一方面,李明夫妻有較多現金存款,可以合理推理他們無須借款。另一方面,他們無法解釋鑒定結論,而對于借款過程、本金利息數額、還款數額等具體細節問題,李明與其弟弟弟媳的陳述要么是“忘記了”,要么是胡亂編造,在多份筆錄中他們漏洞百出,前后多次互相矛盾,且無合理解釋。
李明為什么要炮制虛假民間借貸糾紛?對此,李明的大女兒、李燕在法庭上直言不諱:“造假的目的就是為了盡可能減少遺產總額,讓我少分一點!”
李燕自從母親病逝、與父親關系惡化后,動起了分母親遺產的年頭。2015年5月,梁溪法院受理了李燕起訴父親李明、妹妹李娟、弟弟李杰繼承糾紛一案。
在繼承案審理期間,2016年4月11日,前文所述的兩起民間借貸糾紛立案受理。
法官查明真相后,在處罰之外,判決原告老大李燕繼承母親遺產的1/8,二女兒和老父親自動放棄自己的份額,轉贈給老三,老三獲得3/8份額,被告父親獲得4/8份額。兩起民間借貸案件的訴請被駁回。
采訪后記:虛假訴訟耗費司法資源法官倒逼誠信社會建設
這是由一起繼承案件引發的系列虛假訴訟案件。三起案件在立案之初,原告均在《誠信訴訟承諾書》上親筆簽名,但卻與隨后的不誠信行為形成諷刺。
這起繼承案由于涉及十余處房產、公司股份、數百萬拆遷款、若干銀行存單,承辦法官殷天華耗費了很多精力予以一一查清,并依申請查封房屋,凍結拆遷款。
與此同時,被告方出現不誠信行為,法院準以司法鑒定,案件不得不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據統計,僅繼承一案,承辦法官殷天華與人民陪審員潘萬才、過瑾珠就先后制作了8份質證筆錄、1份開庭筆錄,3份談話筆錄、1份宣判筆錄、1份財產保全裁定書,1份判決書和1份罰款決定書,司法資源被惡意消耗。
虛假訴訟一旦得逞,直接后果之一就是造成第三人重大經濟損失,構成對第三人的侵權。本案中,雖然第三人是其女兒,表面上看并沒有損害到外人的利益,但這種行為卻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擾亂司法秩序,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尤其是形成以假亂真的誤導作用,危害巨大,必須依法嚴懲。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究刑事責任。
考慮到李明已經年過七旬,法院沒有對其處以拘留等更嚴厲的懲罰手段。(當事人名字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