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7日下午,江蘇省盱眙縣法院的二名執行法官風塵仆仆地來到位于黃花塘鎮新街村的胡某某家,把剛剛執結到位的73萬元賠償款的支票送到了胡某某的手里。

  原來,早在2013年,今年剛滿22歲的胡某某是盱眙某中學的一名在校生。8月的一天,他在校園里上體育課期間,因為在穿越校園里的道路時,被開車的老師撞上造成了傷害。雙方產生糾紛后起訴到法院,經過司法鑒定胡某某的傷情為意外致頸骨髓損傷遺留四肢癱,構成四級傷殘,需要完全護理依賴。胡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經過法院的審理,最終法院判決盱眙某中學賠償胡某某73萬元賠償款。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盱眙法院執行法官多次到該校進行溝通協調,對方以種種借口推脫應履行的法律的義務。今年春節期間,在盱眙縣法院啟動的涉民生案件執行活動中,該案經過執行法官張鵬的不懈努力,2月27日上午終于將73萬元賠償款全部執結到位,張鵬法官和同事一起帶著執行賠償款支票送到胡某某家。

  圖為執行法官張鵬把73萬元現金支票給胡某某的父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