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期非法捕撈被判刑
作者:張美芳 發布時間:2017-02-28 瀏覽次數:338
2月27日,海門法院對被告人陳某、韓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作出嚴正宣判,陳某被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7個月,韓某被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5個月。
為改善海域漁業的生態環境,維護漁業資源的生態平衡,國家每年都會進行一定期限的全面休漁禁捕。2016年國家規定定刺網休漁期為6月16日至8月31日。去年7月3日,被告人陳某因在家閑著,就請鄰居韓某一起駕駛舢板至黃渤海海域捕梭子蟹。他們使用4張定置三重刺網下網捕蟹,第三天凌晨收網時被如東縣漁政監督大隊當場查獲,被查獲的梭子蟹重20千克。經鑒定,被告人陳某、韓某使用的定置三重刺網屬于網目小于國家規定尺寸而禁止使用的漁具。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韓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海洋水域及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該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韓某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韓某歸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坦白,均可以從輕處罰。為打擊犯罪,維護國家保護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海門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