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威公司與龍勝公司是一對生意伙伴,雙方于2014年11月底開始業務往來。基于誠信,每次都是由龍勝公司的業務員直接打電話給康威公司,康威派人去龍勝公司維修噴涂設備,因此,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合同。2016年4月,龍勝公司請康威公司為其維修固化爐并更換爐膽,因考慮到本次所涉合同金額較大,雙方就簽訂了一份書面合同,約定了相關事項。自2016年7月止,康威公司多次成功為龍勝公司提供服務后,龍勝以各種理由拖延支付定作款項。2016年8月,康威公司帶人到龍勝公司,拆除了4月份安裝好的部分鍋爐配件。為此,雙方產生糾紛,龍勝公司一紙訴狀將康威公司告到了太倉法院。

  龍勝公司對各次定作業務事實及涉案金額均不持異議,但認為康威公司拆除鍋爐配件的行為導致設備無法正常運行,也難以驗收,付款的條件不成就。另外,依據合同約定,拆除配件行為是康威在行駛所有權保留權益,不應再主張已拆除的配件價款,同時還應賠償由此給龍勝公司造成的損失。

  針對龍勝公司的意見,康威公司述稱:康威已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固化爐維修更換工程并交付,龍勝也已經實際使用,應視為工程已驗收,即使如龍勝所稱康威在2016年8月份拆除部分配件,也不影響付款條件已成就的事實。如果龍勝認為康威給其實際造成財產損失,應當另行提起侵權訴訟,不應在本案中主張。康威公司要求龍勝公司支付定作款項并非行使取回標的物的所有權保留權益,龍勝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定作款項。

  法院經審理認為,康威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將合同所涉設備維修安裝完成并交付龍勝公司實際使用較長時間,應視為設備已驗收,現也早已超過雙方約定的付款期限,龍勝公司理應支付定作款。依據雙方合同分析,合同中的所有權保留條款所涉產品應為鍋爐爐膽,龍勝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被拆除的配件為所有權保留之產品,因此不應將拆除配件行為視為康威公司依據所有權保留條款行使財產取回權。另外,龍勝公司辯稱的被拆除配件價值、安裝費及停業損失屬于侵權行為所引起,應另行提起侵權訴訟。關于雙方在2014年11月至2016年7月期間發生的其他定作業務,太倉法院認為,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根據康威提供的證據及雙方當事人陳述,可以確認雙方定作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最終,太倉法院判決支持了康威公司的訴訟請求,要求龍勝公司支付定作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