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財產彼此不分 夫妻股東連帶擔責
作者:朱陳李 發布時間:2017-02-27 瀏覽次數:376
經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法定的獨立地位,但近年來卻往往有人利用公司的這種獨立地位對外以公司名義隨意舉債,造成大量債務無力償還,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卻富的流油。日前,南通市港閘區法院對一起買賣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公司的兩名股東因系夫妻關系且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被判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14年3月,我市某鋼材銷售公司與福建某農貿公司合作從事鋼材經營。2015年7月,農貿公司向鋼材銷售企業出具借條一份,確認結欠該公司合作款120萬元及利潤50500元,但未約定還款期限。因多次要款未果,2016年3月,鋼材銷售公司向港閘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農貿公司立即歸還上述欠款,同時以該公司股東陳某和李某系夫妻關系且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高度混同為由,要求陳某和李某對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港閘法院審理查明,農貿公司的兩名股東陳某與李某確系夫妻關系,2013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間,農貿公司銀行賬戶與陳某、李某個人賬戶共發生390筆收付款劃轉業務,金額高達6700余萬元。鋼材銷售公司起訴后不久,陳某和李某就將農貿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陳某65歲的母親,而陳某的母親實際長期在家務農,轉讓行為明顯不合常理。而且公司股權轉讓后,陳某仍經常以個人賬戶收付公司債權債務,李某個人賬戶也與公司之間存在資金劃轉行為。據此,法院認定陳某、李某夫妻的個人財產與農貿公司的財產存在高度混同,且未能提供公私財產獨立的相關證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