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汽車的普及,小區停車亂象常令業主煩惱,導致業主之間、業主與物業之間矛盾不斷,但為泄憤劃損他人車輛的行為卻于法不容。不久前,常熟法院審結一起尋釁滋事罪案件,被告人馮某為自己的沖動付出了代價。

  “只想捉弄一下他們,我以為只要賠償就行了。”被告人馮某站在法庭上,為自己酒后輕狂的泄憤行為而懊悔。2016年10月22日凌晨,馮某和幾個朋友喝完酒后回到居住的小區,在來到停車場附近時,馮某回想起經常有人將車輛隨意停放在停車場出入口附近,多次導致自己的車無法順利入庫,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擦也有發生。在酒精的作用下,馮某被怒火沖昏了頭腦,從路邊撿起一塊石頭,將停在附近的一輛凱美瑞轎車、兩輛帕薩特轎車、一輛奔馳汽車劃壞。之后,馮某像沒事一樣回家了。

  2016年10月27日,馮某接民警電話后,主動來到公安機關承認了自己的行為,但此時的他仍認為這只是個玩笑,就算對方車主找上門來,只要賠償經濟損失就沒事了。直到發現這個“小玩笑”竟然釀成了一樁刑事案件,馮某才慌了神,立即對四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經鑒定,被損壞的4輛轎車損失價格共計人民幣64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馮某任意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我國刑法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而依據相關司法解釋,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即構成“情節嚴重”。

  本案由停車積怨引發,被告人在遇到糾紛時沒有向物業或相關部門尋求幫助,而是采取了事后劃損其他車主車輛的行為發泄憤怒,導致自己觸犯刑法而獲刑,市民朋友們應當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