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他人手中購得二手商鋪,對方卻遲遲不肯過戶工商營業執照,經查詢發現,該商鋪從未進行營業執照登記。近日,南通市港閘區法院審結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法院認定被告在沒有進行工商營業執照登記的情況下,承諾該店鋪有工商營業執照,屬于欺詐行為,判決撤銷了雙方的轉讓協議,被告退還商鋪轉讓款35萬元。

  去年10月31日,原告劉某與被告尹某簽訂《店鋪轉讓協議書》一份,約定被告將其承租的位于佳達家居廣場的一處商鋪轉讓給原告,轉讓后店鋪現有的裝修、裝飾全部歸原告所有,包括某吊頂品牌在南通市港閘區代理權。原告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35萬元,被告協助原告辦理該店鋪的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的過戶手續。合同簽訂后,劉某分兩次支付了全部轉讓款,并開始實際經營商鋪。但尹某一直拖延沒有辦理證照的過戶手續,后劉某得知該商鋪從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劉某遂向港閘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店鋪轉讓協議,尹某返還轉讓款。

  港閘法院審理認為,工商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準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與商鋪具有相關性,也是原被告轉讓協議內容的一部分。被告在沒有進行工商營業執照登記的情況下,承諾該店鋪有工商營業執照,屬于欺詐行為,使原告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原告因此享有撤銷權。原告要求撤銷協議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支持。據此,法院判決撤銷雙方的店鋪轉讓協議,原告將店鋪返還給被告,被告退還全部35萬元轉讓款。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