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發生在市民之間的民間借貸越來越頻繁,相應地因民間借貸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由于民間借貸形式的簡易化,再加上個別市民意識不強,導致一些民間借貸稍有不慎,借款就面臨著“打水漂”的危險。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受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的糾紛案件,出借人面臨著無法討回借款的風險。

  原告蔡先生憑一份有沈某簽字并蓋有沈某丈夫公司公章的欠條到法院起訴,要求沈某及其丈夫肖某共同償還借款20萬元。法院依法受理了該起民間借貸糾紛,并開庭審理。在庭審中,被告沈某辯稱,欠條上的簽名并非其本人所簽,而是由其母金某所簽。欠條上的公司公章也是其母私蓋,其并不知情。所以,并不認可該筆欠款。由于沈某的母親金某正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公訴,該案暫時中止審理。由于蔡某在借款時并沒有注意核對借款人的身份,缺乏對民間借貸應有形式的警惕戒備,經法院初步審查,蔡某的該筆借款很有可能存在無法追回的風險。

  民間借貸手續簡單,方便易行,能夠及時解決市民急需資金等問題。合法的民間借貸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是,正是由于民間借貸的簡易性、非程序性,稍有不慎,就會陷入被動,使自己的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在此,法官提醒:

  一是核對借款人身份信息。在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是直接的債務人,為了避免借款人冒用他人的名義進行借款,需要出借人核對借款人的身份信息,確保借款人的真實身份。

  二是采取多形式簽字落款。欠款上的落款除了簽字之外,還可以采用按指紋形式,“雙重保險”更有利于避免民間借貸糾紛的發生。

  三是慎用多音字避免歧義。“白紙黑字”雖說是最好的證據,但是如果用字不當也會產生糾紛。如“還欠款2萬元”就存在歧義,到底是“還(huan)欠款2萬元”還是“還(hai)欠款2萬元”,一旦產生糾紛就會陷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境地。所以,應當避免使用多音字,避免產生歧義。

  四是保存各方面證據形式。比如借款借據、欠條、轉賬憑證、劃款單、錄音資料等等。我國法律規定對于民間借貸原告需要舉證證明借貸事實的發生及款項的實際交付,如原告僅提供借據主張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提出反駁證據足以對借款關系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原告進一步提供證據。原告如果不能證明款項交付事實的,原告的訴訟請求將被駁回。

  俗話說:“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只有將風險控制在可控的范圍內,提高民間借貸風險的預防意識,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防止借款“打水漂”的確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