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的“順風車”代價重大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7-02-15 瀏覽次數:348
本是同一小區住戶,提供免費“順風車”;本想搭乘便車節省路費,不想途遇車禍。邀請或者允許他人搭乘,車主就負有確保乘坐人人身安全的義務,一旦發生事故,不能以免費為由免除車主的責任。近日,金壇法院審理了該起因善意搭乘引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判決不慎駕駛的車主承擔事故60%的責任。
汪某與徐某同住在一個小區,平時熟識,2016年7月的一天,汪某搭乘徐某駕駛的小型客車行駛至外環路一路段時,由于車速較快,與前方因車輛故障停駛路旁的重型廂式貨車發生擦掛,致汪某、徐某受傷,車輛受損,造成了交通事故。汪某住院20多天,花費醫療費用13000余元。后經鑒定機構鑒定,汪某的傷殘程度為十級。汪某因事故造成的損失為89000元,因雙方就賠償數額爭議較大,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事故發生的原因是被告不慎駕駛,進而導致原告受傷,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作為成年人,明知被告駕駛的小型客車并非正規的客運車輛,搭乘該車具有較大危險性卻仍然搭乘,缺乏安全意識,原告自身對損害的發生亦存在過錯,依法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