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帖詆毀他人 被判道歉賠償
作者:朱夢琪 黃薇 發布時間:2017-02-15 瀏覽次數:386
2016年6月,M公司與季某簽訂《勞動合同書》。同年8月1日,季某向公M司提出辭職申請。次日,季某以網名“APL”的用戶在某網站發布內容為“M公司對待員工一直是剝削的,被這樣的公司坑了……相信后面會有更多的員工來揭發M公司的暴行”等一系列話語。季某將該帖子置頂后,貼子瀏覽量達6264次。M公司認為季某的行為屬于惡意誹謗,嚴重侵害了其名譽權,遂訴至張家港法院要求季某刪貼并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及賠償商業信譽損失。季某認為其在該帖子上陳述的均系事實,并未對M公司進行侮辱誹謗,認為不應賠償原告商業信譽損失。
我院審理后認為,季某的貼文用了“剝削”、 “克扣工資”、“暴行”等貶義性文字,在客觀上有損M公司的形象,降低了社會公眾對M公司的評價,已侵害M公司名譽權,故M公司要求季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鑒于季某所發言論影響范圍有限,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故對M公司要求季某賠償商業信譽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M公司為制止季某的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進行調查取證費、律師費應由季某承擔。綜上,判決季某刪除在某網站發布的帖子,并在該網站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刊登道歉聲明十日,以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因M公司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4520元。
法官點評:網絡用戶在使用網絡過程中,應當處理好維權、監督與侵權的關系,網絡用戶發布的觀點和言論必須客觀、公正,并注意措辭,既不能發布一些擴大或捏造事實的誹謗性言論,也不能發布一些辱罵、藐視、貶低他人的侮辱性言論。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故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因過錯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