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駛電動車撞掉了30萬元
作者:沈佳萍 發布時間:2017-02-15 瀏覽次數:380
如果說電動車撞擊比汽車危害更大,很多人可能不相信,近日,昆山法院審理的一起兩電動車相撞的慘劇就讓酒后駕駛電動車的阿光悔恨不已,甚至要花數十萬元為這次事故買單。
2016年5月18日晚上八點左右,阿光和朋友在飯店喝完酒之后頭昏眼花,朋友勸他打車回家,但他自認為酒后駕駛電動車無關緊要,搖搖晃晃地自己駕駛電動自行車回家。為了方便,他沒有遵守交通規則,而是由西向東逆向行駛,由于光線不好,根本沒看到迎面來車。萬萬沒想到,突然此時迎面駛來一輛電動車,說時遲那時快,兩車發生猛烈撞擊。兩人都倒地受傷,被立即被送往醫院治療。酒醒后的阿光才知道自己釀下大禍。將對面行使的電動車主撞致顱腦外傷后遺留中度精神障礙,甚至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被評為六級傷殘;外傷性癲癇評為九級傷殘。經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是被告阿光,原告阿貴負次要責任。可悲的是,阿光駕駛的電動車并非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所有的賠償都要自己掏腰包,后該車主將阿光訴至昆山法院,要求賠償。
法官結合事發時原被告駕駛的車輛均系非機動車的實際情況,酌情確定被告承擔70%的責任,原告自負30%的責任。查明事實之后,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醫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共計30萬元。阿光在法院宣判后萬分痛苦,當場悔恨嘆息,表示自己以后絕不會再酒后駕駛任何車輛。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本案比較特殊的地方在于,事故雙方均是電動車,一沒有汽車相對比較安全的外部保護和靈活的制動裝置、二沒有保險保障賠償項目由個人負擔,最終人身受到巨大傷害,財產遭受了巨大損失。因此,盡管法律沒有明確強制禁止非機動車的酒駕行為,但是為了生命安全也要謹慎駕駛,遵守交通規則!不要酒后駕駛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