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春暖花開的時節,隨著天氣的回暖,利用周末計劃一次參團的短途游成為了大多數人的首選,然而,記者從姑蘇法院獲悉,近三年來該院審理的旅游糾紛類案件中七成以上都是旅游者意外受傷而進行索賠。在旅游高峰來臨之前,法官特別提醒市民,在選擇旅行社簽訂合同時,還請對當中安全責任的約定,多留一個心眼。

  孫小姐一家通過網絡與某甲旅游公司簽訂了旅游合同一份,旅游項目是安吉大竹海、浙北大峽谷石馬灣皮筏漂流2日游,當日下午孫小姐等人到達石馬灣,由導游引導乘坐漂流的皮筏艇,但工作人員操作不當致使孫小姐一家乘坐的皮劃艇側翻,孫小姐頭部撞在了導航口的水泥面上,當即造成牙齒松動,面部、唇部撕裂受傷。孫小姐的丈夫、孩子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擦傷。孫小姐被立刻送往醫院治療,前后花費醫療費三萬余元。然而,事后在賠償費用的交涉中,孫小姐與旅游公司一直未能達成一致,于是孫小姐一紙訴狀,將旅行公司訴至姑蘇法院,要求旅游公司賠償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人民幣48158元。

  旅游公司在庭審中辯稱,被告選擇的景區是有資質的,導游事先進行了安全提示,事后及時進行了必要的救助;原告事發前委托被告購買了人身意外險,該意外險可以幫助原告報銷1萬元的醫療費用,可是原告沒有及時理賠。

  姑蘇法院經審理認為,甲旅游公司向孫小姐等人提供旅游服務時,應當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的要求,達到一個合理理性、誠實善良的旅游經營者應有的注意程度和行為標準,對旅游項目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應最大可能的進行防范。但該公司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其組織的漂流項目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致使孫小姐遭受人身損害,故甲旅游公司應當對孫小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關于甲旅游公司辯稱孫小姐已購買人身意外險的意見,該院認為,孫小姐在旅游活動中受傷,有權在旅游合同法律關系或者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中擇其一來主張權利,現孫小姐選擇旅游合同法律關系向旅游公司主張權利符合法律規定。故判決甲旅游公司賠償孫小姐各項損失合計43706.43元。

  姑蘇法院民一庭陳瑾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在旅游越來越成為一種普通休閑方式的今天,旅游者在旅途中受到傷害的情形亦不斷出現。雖然現在很多旅行社把一些驚險刺激的項目作為旅游行程中的一個亮點,但目前,大部分保險公司并不承保高危項目所出現的意外狀況。若游客參加高危項目,建議游客購買一項附加險。游客一旦不慎受傷,應在第一時間告知旅行社,及時接受治療,保留好醫療費票據、交通費票據等憑證,準備好誤工證明、護理證明等,以便協商不成走法律程序維權。同時提醒旅游公司們,應在與游客簽訂合同時,全面了解游客的身體狀況,在旅途中詳細告知游客各個景點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項,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在旅途中隨時掌握游客個人情況,發生事故后積極救助游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