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罰款,我罷工,這種維權要不得
作者:王雙磊 發布時間:2017-02-14 瀏覽次數:365
HS公司系某速遞公司揚中總承包商,2015年9月1日,HS公司同孫楊簽訂一份《承包合同》,將本市西北片區的攬收派送經營權承包給孫楊,承包期至2016年9月1日;約定孫楊須服從HS公司的管理,若孫楊因丟、損壞件等遭總公司罰款,HS公司有權讓孫楊承擔相應賠償;約定若HS公司解除合同,須提前60日通知且須經孫楊書面同意,否則視為違約,HS公司須賠償孫楊10萬元,但孫楊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且累教不改的除外。在合同承包期內,HS公司曾多次以孫楊延誤、遺失快件,違反管理制度為由,對其進行處罰,罰款數額巨大,雙方矛盾較深。
在2015年“雙十一”期間,孫楊承包區內有大量快件積壓,未能按時投寄,因擔心被總公司罰款,孫楊連續三天以拒絕派件的方式要求免除罰款,HS公司不得已答應了孫楊的要求。2016年春節前,HS公司要求承包人2月6號放假、15號恢復派件。但孫楊于2月1號就停止派件,19號才到公司取件,造成快件積壓,HS公司便通知孫楊,要求其在20號12點之前取走早班的派送件,因孫楊未能前來,HS公司單方解除了同孫楊的承包合同。
孫楊認為HS公司管理過于嚴苛,多次無故克扣其派件費用,并動輒罰款,現在更是擅自單方解除承包合同,便將HS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解除合同的賠償金10萬元。
法院審理:
揚中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HS公司解除合同是否不當并需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一方面,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部分條款雖過于嚴苛,但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根據合同約定,孫楊在合同中所應履行的義務就是服從HS公司管理并完成承包區內的取件、派件工作。眾所周知,“雙十一”期間和春節前后都是快遞行業的忙碌高峰期,在該期間內罷工、拒絕或者延誤投遞不但嚴重違反了合同對孫楊的義務約定,會給快遞公司造成巨大損失,更會給廣大不特定消費者的利益造成損害。
另一方面,即使孫楊認為HS公司在管理上、處罰上存在不恰當之處,亦應采取合理途徑解決,但其采取的罷工、延誤投遞等抗議方式則是以其行動表明拒絕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且經HS公司催告,孫楊仍未及時履行,故孫楊的行為已經構成根本違約,孫楊的過錯程度重于HS公司的一般性違約行為。
因此,根據《承包合同》“乙方嚴重違反上級公司或甲方規章制度,且累教不改的除外”的約定,HS公司解除同孫楊的《承包合同》并無不當,故對孫楊要求HS公司支付10萬元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憲法,遵守合同履行義務也是誠實信用的要求。部分合同由于各種原因,雖合法有效,但其確定的各方權利義務卻存在較大不同,導致一方在履行合同中實際處于弱勢地位,其享有的權利和可得利益與其應承擔的合同義務不對等,在這種情況下,合同各方可以通過變更條款、達成補充協議等方式進行修正,在發生爭議時亦可以尋求法律途徑解決,而像本案中的孫楊那樣,以罷工這樣的激進方式來表達不滿和逃避義務顯然是不明智的做法。(文中人名、公司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