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歲男童乘坐網約車遭意外 私家車擅改用途商業險被拒賠
作者:邵寶華 嚴雪琪 發布時間:2017-02-13 瀏覽次數:363
網約車因其方便、快捷,自出現后就受到很多市民的青睞,但私家車擅自用作營運車輛是否有風險?答案是肯定的。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7歲男孩葉某從一輛網約車下車時被對向開來的拐彎車輛碾壓死亡。法院最終判決肇事車駕駛員擔責七成,由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賠付53萬余元;網約車駕駛員陳某擔責三成,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11萬元,其余18萬余元損失由陳某賠償;網約車平臺對陳某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2016年8月11日下午,陳某開網約車搭載乘客徐某母子至目的地后,停靠某小區門口的十字路口,讓徐某母子下了車。這時突然從小區里開出一輛越野車,緊靠陳某的車輛左拐,將剛下車的徐某母子帶倒,葉某被越野車左前輪碾壓,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事故后,交警部門認定越野車駕駛員牛某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網約車駕駛員陳某在交叉路口停車下客,未能確保乘員安全,負次要責任。
2016年9月,徐某將網約車駕駛員陳某、越野車駕駛員牛某、某網約車平臺及相關保險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因兒子葉某車禍死亡造成的損失合計83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徐某母子乘坐陳某的車輛到達目的地,下車后即發生交通事故,此時徐某與死者葉某已離開陳某駕駛的車輛,性質從乘員轉變為第三者,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對葉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陳某駕駛的車輛行駛證載明系非營運車輛,投保時明確為家庭自用汽車,該車成為網約車后從事營運服務,但陳某未向保險公司告知及辦理相關手續,故按保險合同約定,法院對保險公司拒賠陳某車輛商業險的請求予以準許。
【法官點評】本案中,陳某與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中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或被保險家庭自用汽車、非營業用汽車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據悉,2017年5月1日起,蘇州市將實施網約車新政,不僅對網約車司機的戶籍、車輛號牌和價格等有嚴格要求,且網約車必須辦理經營許可證、車輛運輸證,司機也要通過相應的從業資格考試,網約車市場將被納入規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