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患嚴重疾病,長期需要人照顧,丈夫以妻子不照顧患病兒離家出走為由,曾兩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系。淮安市洪澤區(qū)人民法院少年庭受理該案后,經過多次走訪、調查,最終使該起案件得以妥善化解,有力地維護了婦女兒童權益。

  原告苗某與被告郭某某于2007年經人介紹相識,于2012年7月30日登記結婚,并于次年10月生一子。孩子出生后,被查出患有戊二酸血癥,無法直立行走,飲食上只能吞咽液態(tài)或糯軟食物,需要他人全天候照料。隨著孩子病情的加重,加劇了夫妻二人之間原本存在的矛盾。而生病中的孩子一直由原告父母照顧,在此期間郭某某也被確診患有精神分裂疾病,并先后三次被送往醫(yī)院治療。

  在走訪、調查中,原告苗某聲稱,郭某某不愿陪孩子看病,在孩子病情加重的情況下,不僅不照料孩子還離家出走,沒有盡到一個母親應盡的責任,堅決要與被告離婚。而坐在對面的郭某某父母則回應稱,其女兒目前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苗某不但不應當提出離婚,還應當履行照顧義務。

  鑒于苗某先后兩次向法院提出離婚,皆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現再次提出離婚訴訟請求,雙方關系并未和好的實際情況。案件承辦法官從雙方分居的時間、發(fā)生矛盾原因,以及矛盾的激烈程度等綜合考量后,認為雙方確實無法再在一起共同生活,可以確認感情已經破裂。如判決離婚,既要考慮到郭某某患有精神方面疾病需要費用治療,也要兼顧原告要撫養(yǎng)患病兒子,為最大程度保護被告和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協調方式解決該案是最佳方案。

  為此,承辦法官邀請當地相關組織參與調解,郭某某父母全程參與,最終達成調解協議,雙方解除婚姻,婚生子由苗某撫養(yǎng),苗某當場兌現40萬元以維持郭某某的看病和生活費用,郭某某的父母被指定為財產監(jiān)管人。

  法官說法:涉精神病人離婚特別是患病女性,一直以來是離婚糾紛案件處理的難點,事關患者權益的保護及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如果處理不好,一方面不利于患者本身的治療,還可能引發(fā)重大惡性事件。在處理該案時,應首先查明雙方分居時間長短、矛盾產生原因、有無過錯等,結合前兩次離婚的實際狀況,評估夫妻關系有無修復可能。其次,深入當地基層組織、周邊鄰居,了解、掌握原、被告雙方婚姻、子女生活、雙方主體自然情況等,邀請當地相關組織、被告父母參與調解,共同做雙方當事人工作,在聽取有關意見,尤其是原、被告雙方父母的意見后,引導雙方協商解決。再次,妥善安排好患病一方今后的治療及生活,由原告履行夫妻間相互扶養(yǎng)義務,并且一次性支付,并為患病一方指定好財產監(jiān)管人,確保款項全部用于被告的治療和生活;再次妥善安排好子女生活。協調婚生子由原告撫養(yǎng),并在計算有關財產時,將子女撫養(yǎng)費用一并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