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公司成立之前便進入公司工作,結(jié)果在工作過程中受傷,住院期間其又與公司補簽了勞動合同,但并未繼續(xù)到公司工作,那么李某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嗎?近日,昆山法院審結(jié)了該案,依法支持了李某的訴請。

  加克斯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1月份,加克斯公司尚處于籌備階段,李某進入加克斯公司從事噴涂工作。2015年11月21日,李某在工作中受傷。診斷為右手拇指近節(jié)指骨骨折伴血管神經(jīng)肌腱損傷,李某于受傷當日入院治療。出院后,李某醫(yī)囑全休兩個月。2016年3月份,李某與加克斯補簽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8日。李某于受傷后未再回加克斯公司工作。

  2016年4月7日李某向昆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申請仲裁,要求確認雙方之間自2015年11月9日起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員會駁回了李某的仲裁請求,李某不服仲裁結(jié)果故訴訟至法院。

  審理過程中,李某向法院提供了核準日期為2015年6月26日的蘇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主張從加克斯公司名稱核準之日起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李某于加克斯公司成立之前已經(jīng)進入公司工作,并以通過勞動力獲得勞動報酬為目的,同時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且由加克斯公司提供勞動條件和生產(chǎn)資料,這些均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的構(gòu)成要件。但在加克斯公司成立之前,其并不具備合法的用工主體資格。根據(jù)醫(yī)囑,李某在出院后應休息兩個月,在此期間雙方補簽了勞動合同,此時加克斯公司已依法成立,其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故自加克斯公司成立之日,其與李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昆山法院遂依法判決原告李某自2015年12月31日起與被告加克斯門窗系統(tǒng)科技(蘇州)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說法:本案是一起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件,勞動者在公司籌備階段進入公司工作,并在工作中受傷。后雙方補簽勞動合同,并將勞動期限倒簽至勞動者實際入職之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之規(guī)定,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設立籌備中的公司并不具有勞動用工主體資格。但該公司在登記成立后與勞動者補簽了一份書面勞動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所以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應該自該公司成立之日起建立。至于勞動者受傷的行為能否構(gòu)成工傷,因工傷認定屬于勞動行政部門所進行的行政確認行為,在未經(jīng)工傷認定之前,該勞動者的損傷是否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尚不可知,但應提醒廣大勞動者在應聘工作崗位時,要留意用人單位是否具備合法的用工主體資格,這也是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構(gòu)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