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買房未查信用 貸款不成繼續履行合同并付違約金
作者:金永南 發布時間:2017-02-09 瀏覽次數:357
市民陳先生看中了某開發商開發的一套住房,按約支付了30%的購房款,并準備貸款支付其余70%的房款。然而因兩年前有一次逾期還款記錄,被銀行納入征信系統,無法辦理商業貸款。日前,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判決陳先生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違約金。
陳先生系南通市通州區人。2015年6月10日,陳先生經考察后與某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總價為1808319元的一套商品房。陳先生自有資金僅能夠支付30%的購房款,其余70%的購房款準備通過銀行貸款支付。為此,陳先生與開發商約定,分三次支付購房款548319元,其余1260000元辦理銀行按揭貸款,于2015年9月15日前給付。雙方還簽訂了按揭補充協議書,約定如因陳先生的原因導致貸款機構不予審批貸款或最終批準的貸款不足支付房款,陳先生都必須按照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期限支付房款,否則應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開發商在為陳先生辦理按揭貸款時,卻因陳先生兩年前信用卡逾期還款,被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備案,辦理貸款的商業銀行據此不予發放陳先生的貸款。而陳先生無能力籌集1260000元現款。開發商遂訴至法院,要求陳先生繼續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及補充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該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及時的履行合同義務。被告未按合同約定給付購房款,現原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并按合同約定以日萬分之二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符合雙方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遂判決被告陳先生支付剩余購房款126萬元,并從2015年9月1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本金126萬元按日萬分之二計算支付違約金。
據審理本案的法官介紹,信用是人在社會上的通行證,如存在不良信用記錄,則在向銀行貸款時會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據國務院《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故陳先生在兩年前的逾期還款記錄,被征信機構作不良信用記錄后,只能自還清貸款之日起保持五年的良好信用,方可覆蓋之前的不良記錄。近年來,因購房人自身原因無法辦理貸款的事例時有發生,市民在貸款買房時,不妨先查一下自己的信用記錄,在確定能夠辦理貸款時,再決定購房,以避免自己的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