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銷售假美容藥品被判刑
作者:黎蔚 發布時間:2017-02-09 瀏覽次數:379
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一起因銷售假藥罪案件,被告人劉某因銷售假美容藥品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
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期間,被告人劉某以營利為目的,向他人購買商品名為Lipo lab PPC Solution的藥品、大S美白針系列等的藥品,并進行銷售。同年7月,公安機關在劉某住處查獲用于銷售并存放的為Lipo lab PPC Solution藥品1盒(6瓶)、大S 美白針系列藥品1盒(10瓶)、BOTOX?注射用A型肉毒素藥品1瓶等藥品,均予以扣押。經昆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BOTOX?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產品系假藥;Lipo lab PPC Solution、大S 美白針系列的產品均屬于未經批準而生產、進口的藥品,均應按假藥論處。被告人劉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假藥而進行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同時禁止被告人劉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法官提醒: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就生產、銷售假藥罪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本案中,被告人劉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假藥而進行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在此提醒廣大市民,購買美容藥品一定要到正規的醫院,并在醫生的指導下使用,且不可貪圖便宜購買假冒偽劣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