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款30萬不還 短信當證據來討債
作者:儲振宇 盧鳳 發布時間:2017-02-08 瀏覽次數:371
借錢時應當要寫借條,很多人都知道這個道理,但往往礙于情面忽略了這一點。一旦遇到對方拖延還款甚至賴賬,麻煩就來了。如今,江陰長涇的朱先生就陷入了這樣的困境。
朱先生在江陰長涇經營著一家布料廠,張某是朱先生生意上的合作伙伴,每年都要在朱先生處訂購數百萬元的布料。為方便做生意,張某每年都有小半年都直接住在朱先生的廠子里,一來二往的,兩人關系自不必說。2011年底,張某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朱先生借款30萬元,并表示過年前就還給他。因為彼此是非常要好的朋友,朱先生礙于朋友情面也沒好意思讓他寫借條。隨后,朱先生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向張某指定的一個賬戶匯入了30萬元。
然而,約定還款的期限到了,張某卻一直不提還款的事情。無奈之下,朱先生多次發短信、打電話催促,張某卻一直借故拖延還款,甚至拒接他的電話,這讓朱先生氣憤不已。到了2016年9月,朱先生將張某夫婦告上了法庭,并提供了銀行賬戶明細清單和2份與張某的手機短信往來憑證作為證據。
江陰法院經審理查明,兩人在2015年6月的往來短信中張某回復“老朱,從現在開始一年十萬,三年還清。暫時不要煩我了”、“三年還清”、“我以(已)說了每年十萬”……這些短信內容清楚表明了張某對結欠朱先生借款30萬元是予以認可的,但張某再次辯稱,即使雙方存在借貸關系,訴訟時效為兩年,早已過期。對此,承辦法官經審理認為,被告在2015年6月發短信的時候明確表示自己分三年還清,每年十萬,這不僅是他對借款事實的確認,還是對訴訟時效的重新確認,故原告提起訴訟時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判決張某夫婦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歸還朱某借款30萬元,并支付該款自2016年9月8日起至實際歸還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承辦法官提醒廣大市民,手機短信屬于電子數據類證據,與書面借據具有同等證據效力。發生借貸糾紛時,當事人可以保存好平時彼此來往的手機短信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供。同時,為了避免可能出現的糾紛,借款時最好還是要求對方寫借條,借條寫明雙方姓名、借款數額、利息、償還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