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弟學徒受傷 師傅被判擔責
作者:錢蓉 發布時間:2017-02-07 瀏覽次數:425
一日為師,終身為父,這是民間對于師徒關系的描述。那么,師徒之間究竟是什么法律關系?如果徒弟在學徒過程中受傷,師傅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常州市金壇區法院對一起人身損害糾紛作出判決,師傅顧某賠償徒弟王某損失人民幣8799.58元。
2014年5月8日,王某經他人介紹到顧某處學習吊頂安裝,并約定學徒期間顧某每月支付王某生活費1000元。2014年6月18日,王某到顧某承接的某房屋內現場學習吊頂安裝,當日,主要的工作是安裝螺桿,在王某站在梯子上辛苦的將一根55CM的螺桿順利旋上去后,顧某突然發現自己將本應長為65cm的螺桿誤鋸成了55cm,便吩咐王某將已經安裝完畢的螺桿取下,并暫時離開了安裝現場。王某聽了師父的安排以后,考慮將螺桿敲下來比較輕松容易,自己又是第一次從事此類操作,師傅離開時也沒有具體教怎么取,故采用敲打的方式取螺桿。在取到第六個螺桿時,螺桿上的鐵屑濺到王某的右眼內,王某隨即被送至醫院治療,并行右眼玻切取異物術,術中診斷為:右眼球內異物、玻血、外傷障等。王某為治療共花費醫療費10224元。王某出院后向顧某索賠未果,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王某到被告顧某處學徒,在師傅的指導下從事勞務,所得的勞動成果歸顧某享有,同時王某通過學習掌握一定的技能并以每月1000元生活費的形式取得報酬,雙方形成勞務關系。王某在從事勞務過程中,顧某應為其職業活動負有安全注意和勞動保護的職責義務。王某在第一次從事取螺桿勞務時顧某未在場予以指導及管理,存在疏忽,并在王某采用榔頭敲打方式取螺桿時未及時予以制止,存在過錯,應對王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王某作為成年人,應對于用榔頭敲打螺桿方式的危險性具有分辨能力,且根據其陳述,在安裝同一螺桿時采用的是旋螺絲的方式,而取螺桿時因考慮將螺桿敲下來比較輕松容易,故采取了用榔頭敲擊的方式,其對危險性認識不足,且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對損害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應相應減輕王某的賠償責任。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師傅顧某、徒弟王某各應承擔的責任為60%、40%。故法院作出顧某賠償王某損失(含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人民幣8799.58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