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公司成立之前便進入公司工作,結果在工作過程中受傷,住院期間其又與公司補簽了勞動合同,但并未繼續到公司工作,那么李某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嗎?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該案,依法支持了李某的訴請。

  加克斯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1月份,加克斯公司尚處于籌備階段,李某進入加克斯公司從事噴涂工作。2015年11月21日,李某在工作中受傷。診斷為右手拇指近節指骨骨折伴血管神經肌腱損傷,李某于受傷當日入院治療。出院后,李某醫囑全休兩個月。2016年3月份,李某與加克斯補簽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8日。李某于受傷后未再回加克斯公司工作。

  2016年4月7日李某向昆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申請仲裁,要求確認雙方之間自2015年11月9日起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員會駁回了李某的仲裁請求,李某不服仲裁結果故訴訟至法院。

  審理過程中,李某向法院提供了核準日期為2015年6月26日的蘇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主張從加克斯公司名稱核準之日起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李某于加克斯公司成立之前已經進入公司工作,并以通過勞動力獲得勞動報酬為目的,同時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且由加克斯公司提供勞動條件和生產資料,這些均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但在加克斯公司成立之前,其并不具備合法的用工主體資格。根據醫囑,李某在出院后應休息兩個月,在此期間雙方補簽了勞動合同,此時加克斯公司已依法成立,其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故自加克斯公司成立之日,其與李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昆山法院遂依法判決原告李某自2015年12月31日起與被告加克斯門窗系統科技(蘇州)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提醒:依法成立的公司,應經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核準,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營業執照中明確載明了公司成立日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之規定,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設立中的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不屬于合法的用工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