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出死豬來轉賣 啟東男子獲刑九個月
作者:倪棟威 發布時間:2017-02-07 瀏覽次數:349
本該作深埋無公害化處理的死豬,卻被從坑中拖出轉賣。近日,啟東市人民法院對這起涉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作出一審判決,男子曹某平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法院同時還頒布了禁止令,禁止曹某平在緩刑期間及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曹某平系啟東市東海鎮星宏村人,在東海鎮農貿市場(又稱新造鎮菜場)從事肉食品銷售,其子曹某東則在星宏村經營一家養豬場。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29日、2015年12月7日,曹某東飼養的300余斤母豬、200余斤公豬先后不明原因死亡。在保險公司勘查現場完畢后,曹某東將本該作深埋無公害化處理的死豬先后從土坑拖出,并由曹某平從養豬場轉移至東海鎮星宏村96號其家中后院,再由曹某東分割裝袋,曹某平將上述部分袋裝死豬肉裝運至新造鎮菜場其倉庫冰柜存放。2015年12月1日、2015年12月9日,曹某平各以人民幣100元的價格向從事豬頭販賣生意的朱某兵出售上述分解后的豬頭和豬皮。2015年12月9日,啟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新造鎮菜場某冷庫查獲由曹某平轉移藏匿的死豬肉88千克。2015年12月25日,啟東市公安局民警在該市近海鎮新陽村某冷庫查獲由朱某兵轉移藏匿的重量分別為16.9千克、15.3千克的上述死豬頭各1只。
經啟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啟東市農業委員會對曹某平銷售的上述2只死豬豬頭進行鑒定,上述死豬“死因不明”,曹某平銷售的“死因不明”豬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曹某平于2015年12月25日在其家中被民警抓獲。
啟東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平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綜合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法院遂對其作出上述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