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消費者借助新聞媒體的力量進行維權已屢見不鮮,那么投訴、曝光行為究竟會不會侵犯商家名譽權呢?前不久,姑蘇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因曝光衣物干洗問題而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件。

  臨近春節,王女士將兩件裘皮大衣送至某品牌加盟洗衣店清洗保養。洗衣店告知了裘皮衣物洗滌后可能出現的問題,雙方約定完成洗滌后支付700元費用。但在衣物交付時,王女士發現其中一件裘皮衣物洗滌后出現毛尖發黃等問題,對洗滌效果不滿。雙方就大衣干洗后出現的問題協商未果,王女士當即取走了衣服并拒絕支付洗滌費用。不久后,王女士就干洗衣物出現的問題向工商局進行投訴,并經蘇州某知名維權類欄目報道在電視臺播出。節目播出后,干洗店生意受到了嚴重影響,同時因品牌商譽受損,授予該干洗店特許經營品牌的北京某公司提出了解除特許經營合同、賠償損失8萬元的仲裁請求。“腹背受敵”的干洗店老板張某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女士確認干洗店提供的洗衣服務未對裘皮衣物造成損害,并支付洗衣費用、賠償商譽損失共計607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本案雙方就洗衣效果發生爭議,原告向工商局投訴并向媒體反映情況,未違反法律規定,不屬于侮辱、誹謗的行為。維權類欄目就糾紛情況進行如實報道,曾電話聯系原告并播放了其陳述,不存在對其經營品牌的名譽侵害,也未構成對原告作為特許經營權人的名譽侵害。因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法庭對衣物現狀及該衣物經洗滌后毛尖發黃原因無法查明,同時因提供洗衣服務的并非原告個人,故對要求確認洗衣服務未對被告衣物造成損失及支付洗衣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通過正常、真實的輿論監督曝光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及服務,有利于凈化市場環境、維護消費者權益,系社會大眾維權的正當、合理途徑。遇到消費權益受到侵害時,可優先選擇與經營者自行協商,并注意保留票據和商品等必要證據。無法協商解決時,則應及時向消協、工商等部門投訴,或提出仲裁、訴訟,切勿采取非理性的不當方式讓維權變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