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年關,眾多公司企業都急需回籠資金,加緊催收在外的欠款,催討貨款引起的訴訟明顯增加。近日,昆山法院受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結果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一筆交付金額進行了激烈地爭執。

  原告天津某公司起訴被告蘇州某公司主張貨款500萬余元,因為雙方曾經有書面對賬,被告蘇州某公司對欠款金額無異議,但是表示其已經付款100萬元,僅認可結欠貨款400萬余元。經過開庭審理,被告提交的證據顯示,2015年底何某持有原告天津某公司的書面委托收款書催款,被告蘇州某公司向何某交付了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并出具了何某的簽收憑證。原告天津某公司表示其確實曾經委托他人催款,但是只收到他人轉交的15萬元貨款,剩余85萬元并沒有收到,其欲聯系何某核實另外85萬元的情況,何某已經無法聯絡。雙方就該85萬元款項爭執不下,最終,在法院主持調解下,雙方同意就85萬元貨款待聯系上何某之后另案處理,就其他剩余貨款金額和付款時間達成一致調解意見。

  法官提示:年關將至,少數公司企業追款心切,往往采取委托討債公司催款收款。而討債公司催款手段經常是堵廠房、阻礙生產、上門滋事等不法方式,不僅容易引發沖突,影響社會穩定,且討債公司在收到貨款后,經常出現私下侵吞款項情況。因此,公司企業催款時應當采取合法的手段,若需要委托他人催款收款,一定要明確委托權限,盡量采取由欠款人通過銀行轉賬支付方式付款,避免由受托人直接收取現金或銀行承兌匯票等方式。欠款人在向受托人付款前,也應當及時聯系債權人,核實受托人身份和權限,告知付款金額等事項,防止中間人從中侵吞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