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機賣房起壞心 違約賠償付代價
作者:王倫 發布時間:2017-01-13 瀏覽次數:397
丁某平素游手好閑,喜歡投機取巧,總幻想著天上掉餡餅砸在他頭上。眼見最近房價漲得厲害,丁某便打起了歪主意。2016年7月4日,丁某經中介公司介紹,與李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由李某購買丁某名下的住房一套,總成交價為67萬元。李某依約向丁某支付了定金。后丁某要求李某于8月28日前付款,李某當天一早就來到中介公司等候丁某。經中介公司工作人員聯系,丁某沒有到場收款,并隨即把手機關了機。之后,李某再也聯系不上丁某。9月28日,丁某將原本已賣給李某的房屋再次以96萬元的價格掛牌出售給木某。
李某認為丁某故意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房產交易流產,遂起訴至太倉法院,要求解除雙方之間存在的房產交易合同,并由被告丁某承擔違約責任。丁某極力辯解,但是在事實和證據面前,他慌了。丁某見庭審對他極為不利,便提出調解,同意解除合同并支付違約金。
原本想通過一屋二賣輕松賺個幾十萬,可是政府突然出臺限購令打亂了丁某的如意算盤。限購政策一出,木某便不再有購房資格,房子難以過戶,他還得賠李某不少的違約金。這回丁某可是吃了個啞巴虧,為自己不講誠信的投機行為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法官提醒:當我們遇到本案所涉類型的“一房二賣”糾紛時,該怎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