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于房價上漲引起了一系列房屋買賣糾紛的風波,賣房者可謂各出奇招,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一例以癌癥老人相要挾拒不過戶的案件。

  2015年底小胡夫婦向小周夫婦購買一套拆遷房,小胡夫婦已經交付一大半房款作為首付款,因拆遷房的房產證暫時還沒有辦好,所以并未辦理書面交付房屋手續,雙方約定在產證辦好后再行過戶,于過戶時支付剩余房款。2016年11月小胡夫婦得知一個驚人的消息,小周的父母更換了該套房屋的門鎖,強行入住該拆遷房,小胡遂找上門,并報警。經過詢問得知小周的父親系癌癥患者,兩名老人均超過八十歲,警察到場后,因房屋的產證未辦理,無法確定產權,也不好強行遷走兩名老人,小胡十分無奈,只能到法院起訴。

  小胡夫婦到住建局查詢了之后發現涉案房屋的產證已經可以辦理,小周夫婦卻故意一直拖延不辦,小胡夫婦遂起訴小周夫婦要求協助辦理涉案房屋產證。

  小周夫婦到庭后稱小周的父母要求將涉案房屋辦理至兩名老人名下,并要求在該房屋中終老。但是如果小胡能夠再額外增加十萬元房款,他們就可以考慮說服兩名老人搬離,否則只好滿足老人的心愿讓老人在新房子里終老。面對如此惡意的加價行為,小胡夫婦十分氣憤無法接受,不同意調解。法官在查明事實之后,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小周夫婦協助小胡夫婦辦理涉案房屋的不動產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法官提醒:誠實守信是人們從事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應予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小周夫婦故意拖延辦理產證,并將自家的癌癥老人安置至房屋內要挾小胡夫婦加價的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應承擔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

  當前昆山市房價不斷上漲,導致賣方為了片面追求自身利益不惜違約的案件層出不窮。碰到這種情況,如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在房屋不存在法定解除事由的法定情形下,買方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要求賣方支付違約金并解除合同。賣方作為違約方,無權單方面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