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駁回了原告張某要求被告天貓某旗艦店返還貨款及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今年7月,原告在被告店內購買了20條總價為14980元的駝絨被,標簽均標明“填充物:駝絨80%,太空棉20%”,網頁宣傳還有“保暖抗寒 親膚貼身 吸濕透氣 抗菌抑菌”的字樣,經檢驗送檢樣品纖維含量填充物為駝絨73.5%,聚酯纖維26.5%。原告認為被告未全面、準確告知商品成分,致使消費者無法判斷價值,且描述商品“抗菌抑菌”,屬于使用醫療用語,違反廣告法,虛構商品信息,故訴至張家港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在產品標簽標注未納入國家標準屬名的“太空棉”,確屬標簽瑕疵。但本案所涉駝絨被駝絨含量駝絨73.5%,聚酯纖維26.5%,根據GB/T29862-2013關于“填充物的纖維含量允差為10%”的規定,涉案產品的駝絨含量達標,在此情況下,用同是化學纖維的“太空棉”代替“聚酯纖維”,不足以誤導消費者購買。而被告描述產品“抗菌抑菌”系與其他產品即“保暖抗寒 親膚貼身 吸濕透氣 抗菌抑菌”寫在一起,并非作為產品主要賣點宣傳,顯然不足以因此誤導消費者作出購買的意思表示。故原告主張被告此行為系欺詐行為,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點評:網購讓人們不用出門在家即能購買到自己心儀的產品,但對產品本身質量和價值的判斷往往只能通過商家的標簽描述來實現。為減少網購矛盾引發的訴爭,商家務必合法銷售產品,對產品進行精準的標識,一旦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則依法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