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好意”負重而行
作者:朱鳳林 發布時間:2016-12-30 瀏覽次數:381
家住金壇區的周某和尹某是叔侄關系,今年6月的一天兩人突然收到金壇法院水北法庭的開庭傳票。不曾想昔日的好友黃某將兩人告上法院,而事情還要從發生在兩年前的一起事故說起。
2014年4月黃某受尹某之邀到金壇岸頭集鎮吃晚飯。飯后因天色已晚,尹某便委托自己的叔叔周某開車將黃某送回家。誰料想在回家的途中竟發生了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坐在車輛后排的黃某受傷。后經司法鑒定,黃某構成十級傷殘。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周某負事故次要責任。黃某治療終結后,因未能與相關責任人達成賠償協議,故一紙訴狀將對方車輛駕駛員、保險公司及往昔的好友周某、尹某一并告上法院。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好意同乘”過程中發生事故如何確定各方的賠償責任。好意同乘,也就是所謂的“搭便車”,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的一種情形。好意同乘駕駛人在搭載乘坐人時并沒有讓自己受契約約束的意思表示,運送乘坐人主要是由于情感的因素,而非契約上的義務,搭載本身更多的是一種好意的施予和情誼的表達。因此乘坐人并沒有契約上的請求權,因事故所受到的損害當然也就不能依合同法關于運輸合同的規定請求賠償。同時好意同乘是一種樂于助人的表現,為道德所弘揚,內在包含著人與人之間的“情感因素”。如果法律對好意施助人施以一般民事主體之間的注意義務,反而忽視了施助者與受益者之間的這種“情感紐帶”,會抑制民間社會中的樂善好施的良俗。為倡導此類好意幫助的行為,對于在施助過程中因輕微過失造成的損害應給予適當的寬容。本起事故中的被告周某并非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本次事故,僅對事故負次要責任,基于此法院最終判決周某與尹某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