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少年兒童騎電動自行車撞人撞物的新聞屢見報端,盡管如此,仍有一些少年兒童經常駕駛電動車,甚至固定自行駕駛電動自行車上學、回家,可見這一高度危險的違法行為還是沒有得到有些家長的足夠重視。

  近日,太倉法院少年庭受理了一起一名12歲少年騎電動自行車撞傷78歲老人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被告一小張(化名)放學后騎著電動自行車回家,在下坡路段與前方同向行駛、騎著人力三輪車的原告吳奶奶(化名)相撞,兩車相撞后吳奶奶倒地受傷,小張立即停車試圖扶起吳奶奶,可力氣太小扶不動,只能等待吳奶奶家人到現場后報警處理。交警經過調查,由于小張不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且沒有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所以交警隊認定他應該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吳奶奶不負事故責任。吳奶奶就醫治療后經鑒定構成傷殘,因各方對賠償事宜協商無果,故訴至法院。

  本案中,吳奶奶的家人因吳奶奶傷情嚴重情緒悲傷、原告方傷殘賠償金等損失數額不低,而小張的父母帶著小張從老家來太倉謀生、經濟承受能力有限,盡管承辦法官為避免矛盾激化、也出于對小張作為未成年兒童的關愛,多次組織調解,然而各方差距仍較大,未能達成調解方案。法院因此依法判決小張根據自身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于小張系在校學生、沒有自己的財產收入,小張的父母應作為監護人替小王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實施條例》之規定,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

  少年兒童尚在生長發育階段,手臂力量較弱,難以控制好高速行駛的電動自行車,且兒童的突發情況應對經驗也不足,在騎行中遇到緊急情況時往往容易緊張、造成事故。家長作為孩子的監護人,為了自家孩子的安全考慮、也為了在道路上遵紀守法的其他通行者的安全考慮,應該嚴格約束自家孩子不得違法駕駛電動自行車,否則,孩子違法駕駛造成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尚可彌補,人身傷亡卻難以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