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訴權“任性”保全 原告變被告反賠錢
作者:周鑫濤 發布時間:2016-12-28 瀏覽次數:364
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為了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時,為了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訴訟保全。訴訟保全制度本是為保障當事人權益設立的一項制度,但個別當事人濫用該項制度,將其作為一種訴訟策略,甚至是與對方當事人博弈的一種工具,對對方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最近龔某就因為訴訟保全的事情,吃了官司,賠了錢。
龔某與范某原系合伙關系,雙方在合伙期間因故發生糾紛,訴至法院,經調解,雙方散伙,龔某支付范某19萬元。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龔某不想支付給范某19萬元,但迫于調解協議履行期限的臨近,在未告知法院及范某的前提下將該19萬元匯入法院賬戶,隨后提起民事訴訟,起訴案外人竇某,并將范某列為第三人,其訴訟請求為要求竇某償還貨款16萬元,未要求范某承擔責任。起訴后,其又立即申請財產保全,要求凍結其繳納至法院的原應支付給范某的調解款19萬元,法院依其申請,對該19萬元作出了保全措施。竇某的訴訟經一審、二審審理后,判決支持了竇某的部分訴訟請求,未判決范某承擔責任。判決生效后,法院解除了對范某的財產保全措施,范某取得了該19萬元。因范某認為竇某系惡意對其財產申請保全,遂訴至法院要求竇某賠償其損失2.28萬元。
興化法院審理后認為,財產保全是否錯誤,雖不以最終裁決是否承擔責任為依據,但竇某起訴的訴訟請求與范某并無關系,其起訴時亦未要求范某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其主張對范某的財產進行保全,不屬于正常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利,該申請確存在錯誤。根據法律規定,財產保全有錯誤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此造成的損失,遂判決竇某賠償范某利息損失8198元。判決后,竇某、范某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