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酒后無證駕駛摩托深夜飆車 或傷或賠
作者:徐暢 發布時間:2016-12-28 瀏覽次數:377
在無駕駛證的情況下,兩名青年張旭、于鵬酒后分別駕駛無證摩托車并搭載同伴深夜飆車,最終導致交通事故發生,乘員郜青受傷嚴重,兩名駕駛員面臨大額民事賠償。常熟法院近日審理了這起交通事故案件,最終判決被告張旭賠償郜青12萬余元;被告于鵬及其父母共同賠償郜青7千余元,并在交強險范圍以外與張旭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郜青尚未結算的醫療費用待結算后另行主張。
2015年9月16日深夜,于鵬、張旭、郜青、寧強四人相約喝酒吃夜宵。酒足飯飽之后,張旭、于鵬分別駕駛兩輛無牌照摩托車,各自搭載郜青、寧強一起回住處。在同方向行駛過程中,張旭、于鵬兩人加快車速相互追趕,就在他們享受“速度與激情”時悲劇發生了,兩車突然發生碰擦,車上四人全部摔倒在地,均不同程度受傷,其中郜青受傷最重,次日送醫后被診斷為胸外傷、創傷性主動脈夾層、肝挫傷、腎挫傷等,后經法醫鑒定為多發肋骨骨折,構成九級傷殘。
由于四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都未立即報警并保護現場,交警部門無法從現有證據中判斷事故發生時二車的相對位置及動態,故未認定事故責任,僅出具事故證明,載明張旭和于鵬都有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夜間飲酒后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且在發生事故后都未能保護現場并報警,且于鵬還是17歲的未成年人。
原告郜青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張旭、于鵬及其父母賠償各項損失近23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旭是于鵬駕駛的摩托車登記車主,但因其未購買交強險,因此其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償;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因張旭、于鵬在事故中都有明顯過錯,根據現有證據無法確認雙方責任的大小,依法應各承擔40%責任;而郜青明知張旭、于鵬在夜間酒后駕駛無號牌摩托車,對二人的危險行為未制止而是乘坐,亦具有一定過錯,應自負20%責任。
【法官提醒】這起交通事故中,兩車的駕駛員有多個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酒后駕駛、無證駕駛、駕駛無號牌摩托車、在道路上相互追逐競駛,其中一名駕駛員還是未成年人,這些因素結合在一起,使得他們的行為格外危險,后果也相當慘痛。提醒大家,機動車所有人一定要對其所有的機動車輛購買交強險,未購買交強險以致本車車上人員以外的人受傷的,將無法獲得保險賠償,車主須在交強險范圍內先承擔賠償責任,故本案中張旭實際應賠的數額較于鵬及其父母要多很多。(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