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幫忙客戶選購四輪電動車,卻引來一場官司,駕駛過程中的誰是誰非,各執其辭。近日,金壇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在試駕過程中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案。

  年近60歲的張某計劃買一輛四輪電動車做為代步工具,打算在鄉下開開,便來到劉某經營的電動車專賣店看車,劉某并不銷售四輪電動車,但稱自己知道一家專門生產四輪電動車的廠家,并愿意帶張某去廠里看車。兩人便一起到金壇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該公司是一家電動車及零部件的生產、銷售公司。公司工作人員帶二人到成品車存放區域看車,并告知價格為29800/輛。在二人提出想試駕時,工作人員邊將試駕車的車鑰匙給了劉某,但未告相關注意事項。看著劉某熟練的試駕了一圈后,張某覺得操作并不復雜,躍躍欲試,便提出由其操作。張某上車后,劉某在車外向其簡要講解了操作程序。在張某只是腳踩加速踏板的情況下,劉某站在車窗外幫張某掛了前進檔位,此時電動車(A車)快速向前沖去,毫無駕駛經驗的張某緊張的不知所措,致使A車徑直撞向停放的另一輛電動車(B車)尾部,B車又撞向C車,最終導致三輛電動車不同程度受損。

  事故發生后,廠家要求劉某、張某賠償相應損失,因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廠家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劉某、張某共同賠償其車輛損失共計人民幣10000元。庭審中原、被告雙方一致同意在不鑒定的情況下,認同三輛電動車的損失為10000元。但劉某辯稱,自己帶張某去廠家買車,發生事故時并沒有直接駕駛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其的起訴。張某則辯稱,車子是劉某讓本人試的,試車時,本人還沒有做好準備,劉某便擅自將檔位推了上去,要求劉某與其共同承擔責任。

  金壇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被告劉某掛檔、被告張某腳踩加速踏板,兩被告各自行為相結合共同作用下導致事故發生,兩被告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而原告方有工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未告知兩被告注意事項,且試駕地點在成品車存放區域,對損害后果的發生亦存在過錯,可以減輕兩被告的責任。綜合原、被告的過錯程度及損害后果等實際情況,認定由被告劉某、張某各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且兩被告互負連帶責任,原告自行承擔4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