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樓法院宣判首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作者:陳德嚴 黃敏 發布時間:2016-12-27 瀏覽次數:361
12月26日,江蘇省常州市首起系列侵犯公民信息案件在鐘樓法院宣判,殷某等四被告分別被判處十個月以上一年三個月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罰五萬元罰金和沒收違法所得。
2016年5月份,常州警方在偵破一起專門倒賣個人信息案件時,順藤摸瓜,查到了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源頭--該市房管局下屬的全民事業單位房產信息中心,并成功將潛伏在這里的“內鬼”殷某抓獲。至此,該市首例、涉案人數和受害人數最多的侵犯公民信息案件浮出了水面。
2009年至2016年5月,殷某在常州市房產信息中心及其全資投資公司房信網絡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工作期間,利用負責房產信息中心商品房預售系統日常運行維護與管理的職務之便,為徇私利,違反保密規定,擅自將商品房預售系統數據庫中的30000余條小區業主個人信息(包含小區業主姓名、聯系方式、購房地址等)以每條一兩毛錢的價格通過QQ文件、QQ郵箱傳輸的方式銷售給鄰居章某某。
隨來,上述信息又被章某某以0.8至1元左右的價格轉賣給前同事顧某,顧某又以普通住宅每條0.9元、別墅每條1.2至1.5元不等的價格倒賣給朋友李某某,而李某某又以同樣的手法以4、5元的價格出售給從事房地產銷售中介和房屋裝修的他人,以上四人分別獲取0.8至4.5萬元不等的非法利益。這樣就致使房產信息中心系統中的業主個人信息嚴重泄露,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6年5月28日,殷某和章某某得知顧某、李某某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便主動到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如實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實。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殷某、章某某、顧某和李某某等四被告退出上述非法獲取的利益。
合議庭最終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分別給殷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判處章某某、李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顧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沒收以上四人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承辦法官王可:公民個人信息,通常是指與公民個人密切相關的、其不愿被特定人群以外的其他人群所知悉的信息。從信息的內容看,其涉及公民的個人隱私權。因此,行為人只要沒有出售、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依據或者資格,也沒有得到公民個人的許可,就可能構成犯罪。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刑法修正案(七)》增設的,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刑法修正案(九)》又對其修訂,修訂的內容主要是將本罪主體由特殊主體修改成一般主體,并規定對特殊主體要從重處罰。
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253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被告人殷某身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從事公務的工作人員,依法應當有著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特殊的保密責任。而他竟為一己私利,濫用職權,致使那么多公民信息被泄露,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該從重處罰(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