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被狗咬傷 狗主稱系引逗導致
發布時間:2016-12-22 瀏覽次數:370
8歲女童被商店門口的小狗咬傷,但雙方對女童是否引逗小狗在先陳述不一,周圍又無其他目擊群眾予以佐證。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一起兒童被狗咬傷的案件,最終判決狗主人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受害女童各項損失合計1800元。
今年7月的一天晚上,8歲的小敏和家人步行經過一家商店,突然,店主陳某飼養的小狗沖出來撲到小敏腿上,小敏驚叫“咬到了”,家人查看發現小敏的左小腿上有兩排點狀傷痕,立即報了警。警方處警后,陳某帶小敏至醫院注射狂犬疫苗,并承擔了相應費用。之后小敏家人要求陳某賠償其他費用,遭到了陳某的拒絕。為此,小敏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賠償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等合計7190元。
庭審中,小敏家人稱經過陳某的店門口時店門是關著的,只有小狗在店門外,小敏當時正常經過,沒有停下來也沒有說話,就被狗咬了,陳某是在小敏被咬之后才來到現場,因此陳某應負全部責任;陳某則稱,事發前其和狗都在自己店里,其剛好要走出去,開了店門狗才跑出去,小敏看到小狗后喊叫引逗了小狗,狗才撲上去的,他認為小敏也應自負部分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飼養的狗造成原告損害,被告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該損害系由原告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故對被告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陳某應承擔原告因被狗咬傷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判決后,雙方均表示服判。
【法官說法】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動物致人損害案件中,受害人對動物損害造成損失的事實和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是誰負有舉證責任;而對受害人有無過錯的問題,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負有舉證責任。本案中,原告對受到被告飼養的小狗損害的事實已完成舉證責任,而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方的過錯,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