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出事故 保險公司賠償后有權追償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6-12-21 瀏覽次數:394
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是駕駛機動車上路的前提條件,如果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上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傷的,保險公司賠償后可以向無證駕駛人及有過錯的車主追償。近日,金壇法院審理了該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判決保險公司對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事故過錯方行使追償權,車輛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2015年3月25日12時許,宋某駕駛小型轎車與前方同方向行駛汪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導致汪某受傷,車輛受損。事故經公安局交警大隊處理認定,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宋某駕駛的事故車輛所有人為孫某,事發時孫某將車輛借給宋某,該車在原告處投保了交強險,且被告宋某在駕駛該車輛時未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證。汪某傷情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法院判決原告保險公司向汪某賠償共計122000元,超出部分由宋某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保險公司已經履行完畢。因宋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屬無證駕駛,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有權向宋某追償,且孫某明知宋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還將車輛借與宋某,孫某存在過錯,應宋某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宋某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導致汪某人身損害,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保險公司有權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本案原告在保險限額內賠償汪某共計122000元,且該款已經履行完畢。因被告宋某未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故對于原告主張其償還其墊付款1220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車主孫某將車輛交給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宋某駕駛,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連帶責任。綜上,法院判令宋某支付墊付款122000元,孫某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