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瓶車撞路邊大卡車 造成十級傷殘自負60%責任
作者:湯秋婷 發布時間:2016-12-21 瀏覽次數:378
近年來,電瓶車作為一種常見的代步工具,但是部分駕駛人員因自身不注意以及車速過快等原因造成的慘劇數見不鮮。昆山的魏先生這天開著電瓶車就幢上了大卡車,造成了自身十級傷殘。
某日,魏先生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港浦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桃園路東側路段時,車身與放在該路段重型貨車尾部相撞,造成原告魏先生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昆山市交警部門認定,魏先生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卡車司機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后經司法鑒定,魏先生構成十級傷殘。根據雙方的責任以及事故發生的情況,法院判決由魏先生承擔60%的責任,由卡車司機承擔40%責任。因卡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最終保險公司賠償魏先生11余萬元。
法官提醒:電瓶車作為非機動車,其在行駛時要注意車速等。近年來,電瓶車車速過快,亂穿馬路等情況造成的交通事故日益增多。對此,應合理規范。首先:一、限定電瓶車車速,完善相關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車輛的評價標準,如當電瓶車的行駛車速過高時,按照機動車的標準進行處理;二、主張非機動車購買保險,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險的購買使得機動車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的權益得到保障,但是一旦電瓶車發生交通事故,無保險以及車主自身經濟條件原因,致使受害方的損害無法得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