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乘坐游樂設施致意外受傷 兒童游樂場內安全問題引人深思
作者:周春曉 發布時間:2016-12-20 瀏覽次數:387
四歲女童兒童娛樂場內乘坐四輪蝸牛轉盤車致胳膊被夾骨折,后訴至法院要求該娛樂場所經營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獲支持。近日,昆山法院少年庭審結了該起健康權糾紛案。
四歲的女童樂樂某日下午跟隨父親李某到某兒童游樂場所內玩耍,該游樂場實行刷卡消費,游樂場內設施均可由游玩者自行刷卡開啟。事發時,樂樂所乘坐的蝸牛轉盤車為豎立的圓盤構造,電力驅動,掛有四輛蝸牛造型的座位。該圓盤構造分為兩層,在運作時外層靜止,內層帶動蝸牛造型座位旋轉,速度較慢。內外層之間存有縫隙,樂樂在乘坐該蝸牛造型座位時手臂不慎伸入內外層之間發生本次事故。事故發生時,樂樂的父親李某在四輪蝸牛旁陪同,事發后李某按下緊急制動按鈕停止設備轉動并放下樂樂,并隨即帶樂樂就醫治療,整個事發過程及事發后該游樂場所工作人員均未在場,至樂樂就醫后,李某明致電該場所經營者,經營者方知發生了事故。后李某以樂樂法定代理人身份將該經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擔樂樂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被告則辯稱事發時該娛樂設施旁貼有警示標識,告知應由專業工作人員操作該設施,不可私自刷卡游玩,否則后果自負,而事發時,李某擅自刷卡讓樂樂乘坐該設施并導致了事故的發生,故被告不應承擔此次事故的任何責任。
承辦法官審理后認為,本案被告經營公司作為一家營利性場所,其提供的設備、設施不僅應當符合一般的安全標準,還應考慮到設備設施的實際使用人為兒童,應更加注重安全性。在本案庭審中,被告未能提供該四輪蝸牛游戲設施的合格證書,且四輪蝸牛內外圓盤之間存有縫隙,縫隙位于兒童手臂可觸及的范圍,亦無相應防護,存有安全隱患。被告雖認為自己已經張貼了警示標志告知游客場內娛樂設施應由工作人員操作,但該游樂場所內的設施均設置為可由游玩者直接刷卡啟動,且事故發生時及發生后,被告的工作人員均未在現場及時進行處理。李某作為一名普通人,其對該場所內游樂設施存有合理的安全信賴,且樂樂在玩耍時李某一直陪伴于旁邊,事故發生后也立即采取了緊急措施,盡到了合理的監護義務。綜上,法院最終判令由本案被告承擔樂樂因事故造成損失的全部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近年,商場、賣場內紛紛開設了兒童幼兒游樂場所,吸引了不少孩子及家長的光顧,但由此也造成了兒童游樂場所內安全事故頻發。大型游樂設施有國家安全標準,但小型兒童游樂設施無論經營資質還是設施安全都處于監管空白地帶。據調查,不少游樂場所內的娛樂設施普遍存在安全隱患甚至質量不合格問題,且場所內大多僅張貼了安全提醒,缺乏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及專業管理人員,極易造成兒童意外傷亡事故。兒童游樂場所的安全,不能僅靠經營者的自覺性和家長自身的安全意識,有關部門應把好安全關,盡快建立對小型兒童游樂場所的監管機制,制定并完善安全監管標準,定期進行安全檢測,對存在安全隱患、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兒童游樂場所進行限期整改或關停,從源頭做好兒童安全的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