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企圖賴掉雙倍工資未得逞
作者:金永南 發布時間:2016-12-19 瀏覽次數:398
在勞動者簽字的收條上,將句號改為逗號,并添加包括雙倍工資的內容,企圖證明公司已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日前,南通兩級法院經審理認定公司未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判決公司支付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52016元。
2015年3月3日,朱某至南通某公司工作,任機修工,公司沒有與朱某簽訂勞動合同。2015年12月6日,朱某與公司發生矛盾,經與公司協商辭職。當天,雙方結清公司9月份以后拖欠朱某的工資。由公司老板書寫一張收條,內容為:“今收到南通某公司9月10月11月12月(2015年)工資計人民幣21619元整,工資已全部結清,包括各項補貼。”朱某當場領取21619元,并在收條下簽字。
朱某辭職后,經咨詢法律人士,可以向單位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遂申請勞動仲裁。在仲裁程序中,公司提供了朱某當時出具的收條,認為已支付朱某二倍工資。收條上,“包括各項補貼”后的句號,清晰看出更改為逗號,其后添加了“雙倍工資。雙方沒有其他爭議”內容。公司對此解釋為,收條上的文字均為當時一次性書寫,并非如朱某所述的事后涂改添加。仲裁委員會裁決南通某公司支付朱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的工資52016元。南通某公司不服該裁決,訴至通州法院,請求確認其不需向朱某支付二倍的工資52016元。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南通某公司未與朱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故南通某公司應自2015年4月3日起支付朱某二倍的工資。南通某公司出具的收條中,“包括各項補貼”字樣后的句號存在明顯涂擦痕跡,句號仍隱約可現,其后的“雙倍工資。雙方沒有其它爭議”存在較大的事后添加可能性,而該收條非朱某所書寫,南通某公司并未舉證證明“雙倍工資。雙方沒有其它爭議”系朱某簽字前即存在。同時,根據朱某的工資標準,朱某4至8月的工資總額即超過30000元,遠遠超過21619元,南通某公司主張21619元包含朱某二倍的工資,亦不符合常理。綜上,法院認定南通某公司未支付朱某二倍的工資。遂判決南通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朱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52016元。
判決后,南通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在收條上簽字應注意哪些事項?
本案中,由于南通某公司在朱某簽字的收條上添加內容痕跡明顯,導致該公司通過修改收條逃避責任的企圖未能得逞,勞動者的權益最終仍然得到了法律的保護,但對勞動者而言,在收條上簽字存在不嚴瑾之處,導致糾紛發生,其教訓值得吸取。
法官建議,在收條上簽字,應當注意以下幾點:一是看收條的內容是否存在歧義。特別是收到的錢款,大小寫是否一致,錢的來源、項目、用途等是否具體、明確,如不明確具體,應當注明。二是如果是對方書寫的收條,應當在收條文字結尾處予以標記,以示文字已結束,防止對方添加內容。而如果對方事后即添加,或者間隔較短時間添加,是無法通過鑒定來確定文字是否一次性形成的。故收條最好是自己書寫。三是為避免產生爭議,收條最好一式兩份,或者復印后由雙方簽字。四是收條上內容如有修改,應由雙方在修改處簽字或捺印,以防止事后產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