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已經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房東卻又將房屋出賣給他人,一房二賣,究竟為何?近日,太倉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6年3月份,朱某與張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朱某以63.5萬元的價格購買張某名下房屋一套,不料,過戶時間已到,房東張某卻一直不予配合辦理過戶手續。事后朱某得知,房東張某又將該房屋出賣給了吳某并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為此,朱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返還購房定金并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朱某與張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部分房屋價款以辦理貸款的方式支付,因辦理貸款通常需要較長時間,而另一買家吳某卻可以全額付款,房屋總價66萬元也高于朱某的63.5萬元,考慮到可以及早拿到房款,還可以賺取一些差價,張某便將該房屋又出賣給了吳某并辦理完畢房屋過戶手續,現該套房屋已登記在吳某名下。

  審理中,承辦法官與雙方當事人多次溝通,明確向張某釋明其違約行為的性質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張某返還朱某購房定金2萬元,并將其賺取的2.5萬元賣房差價賠償朱某。

  法官提醒,在當前房地產市場價格波動劇烈的情況下,部分當事人往往受利益所惑,作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從而引發糾紛訴至法院。對此,法院建議買賣雙方應嚴格遵守合同約定,踐約履諾,切不可為一時利益所惑而投機取巧,否則不但無法獲利,甚至還要承擔繼續履行或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最終導致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