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男童跟隨母親搭乘樓道口的升降機,左腳不慎被夾在升降機一側墻壁上的孔洞內,造成三個腳趾被截肢,后起訴該小區物業公司獲賠。近日,昆山法院少年庭審結了該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本案受害人小華系一名3周歲兒童,事故發生時家住某小區X幢五樓。該幢樓樓道口處有一個六階臺階,臺階旁邊有一個升降機,供殘疾人或有其他特殊情況時使用。升降機兩側安裝了不銹鋼護欄,護欄上有一個電動控制按鈕,通過操作按鈕,可以控制上下升降,使升降機的踏板從地面升至與六階臺階相平的高度。升降機面向樓道門口的一側為墻壁,升降機踏板與墻壁之間的間隙很較小,為方便安裝升降機線路,該墻壁上留有一個孔洞,大小約為8cm*9cm,踏板在上下升降的過程中,會經過該孔洞。事發當日,小華跟著母親王某與外婆李某外出回家,因王某所乘的電動車沒有電了,王某想要將電動車帶到樓上充電,便將車子推到了升降機踏板上,小華也站到了踏板上一起乘坐,外婆李某則走旁邊的臺階。站穩后,王某按下升降按鈕,在升降機上升過程中,小華突然大聲呼痛,王某趕緊檢查,發現小華的左腳被卡在了墻壁上的孔洞內,但是因該升降機的按鈕僅能操控上下升降,無停止或緊急制動開關,于是王某按了向下的按鈕,升降機在下降時對小華的左腳腳趾造成反復擠壓。隨后王某與李某立即將小華送入醫院治療,因傷勢過重,小華左腳的1-3腳趾被截掉。經司法鑒定,小華因此次事故構成九級傷殘。后小華的父母以其法定代理人身份將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擔小華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庭審中,物業公司辯稱該升降機及墻壁孔洞自物業公司接手小區物業后即已存在,物業公司對小區物業僅為臨時性管理,業主應知曉安全原則使用物業,且此次事故的發生與小華監護人存在重大過失、未盡到監護義務有關,故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承辦法官經審理后認為,無論涉案升降機及孔洞于何時形成,物業公司在管理期間均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和防范風險,本次事故的發生與其怠于履行職責存有因果關系,作為昆山市超華世紀廣場的維護者、管理者,物業公司應當就小華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小華的母親王某基于該升降機用于托升重物的認知而使用該設備并無過錯,但在小華外婆陪同的情況下,應將小華交由其外婆帶領沿臺階而上更符合該處設施的用途,王某帶小華搭乘升降機存有一定過錯,應就此承擔相應責任。小華的腳被夾住后,王某按向下按鈕造成對小華的腳趾反復擠壓,雖然操作不當,但在事發突然的情況下,其作出該操作亦屬合理。綜上,法院最終判令物業公司對小華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另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公司對小區內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具有維修、管理和養護的義務,即物業公司應當保障小區內各項公用設施的安全性。因此,物業公司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應定期對小區內各項設施設備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對于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同時安裝警示性標志,提醒業主注意安全,如未盡到設施維護和排除安全隱患的責任,則應對由此造成的業主人身、財產的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未成年人因缺乏安全意識,易受到人身意外傷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謹慎履行自己的監護職責,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如疏于監護致未成年人受傷的,監護人亦應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