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騎三輪車被撞受傷 事故責任無法查清法院給說法
作者:鄧麗紅 方芳 發布時間:2016-12-19 瀏覽次數:363
陸老太騎三輪車去上班的路上,路口與轎車相撞導致受傷,由于相關部門無法查清事故的成因,未作出事故的責任認定。那么陸老太就這么白白被撞了?近日,昆山法院在受理這起案件時,根據公平責任原則、事故發生的細節認定,最終由機動車一方車主承擔全部責任。
2016年1月28日,車主陳某駕駛某牌號小型轎車沿昆山市長江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事發路段處,其車頭前部與陸老太駕駛的無號牌人力三輪車車身左側前部發生碰撞,造成陸老太倒地受傷及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當天,陸老太被送至醫院治療,在住院期間已花去十幾萬的醫療費用。高額的費用對于陸老太來說已無能力支付。經陸老太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中心所對其傷殘等級、休息時限、營養時限、護理期限及人數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陸老太因交通事故致雙側多發肋骨骨折評為八級傷殘,膈肌破裂修補評為十級傷殘,左上肢功能障礙評為十級傷殘,左上肢功能障礙評為十級傷殘,余傷情尚不足評殘。2、被鑒定人陸老太傷后90日考慮予以營養支持,傷后120日給予一人護理,其休息時限掌握在傷后300日較為合適。事故發生后,陳某向陸老太墊付了77000元,保險公司墊付了10000元,未能支付其余賠償款,陸老太無奈之下將車主陳某和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經審理查明,車主陳某在事故發生時該車在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并投保了保險金額為100萬元的商業險以及陸老太向法院提供的《勞動用工合同書》、誤工證明及工資清單等。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損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陸老太因與被告陳某發生交通事故而致其人身損害,由于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難以判定雙方的過錯程度,根據民法的公平責任原則,原告作為非機動車一方較之機動車一方其危險程度低、并負有更多的安全審慎義務,機動車一方無證據證明對方的過錯責任,應認定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被告陳某駕駛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該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先行賠償原告損失,不足部分由該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陸老太各項損失約40萬元。
法官說法:當今道路交通規則更加完善、依法依規文明駕駛成為機動車駕駛員必備技能,駕駛員對道路交通安全所負有的責任較大,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謹防交通事故,一旦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也應當盡量保留事故現場,報警并救治受傷人員,若為逃避責任或作出其他不利公安部門作出責任認定的行為,仍然需承擔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