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車輛釀事故 被掛靠人連帶賠償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6-12-16 瀏覽次數:394
掛靠在他人名下的營運貨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受害人損失如何獲賠,被掛靠人需要承擔賠償嗎?近日,金壇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12.2萬元;汪某賠償原告劉某經濟損失10.8萬余元,被告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5年10月12日上午10時,汪某駕駛重型普通貨車與劉某駕駛的輕型廂式貨車追尾相撞,劉某駕駛的輕型廂式貨車受撞,致使輕型廂式貨車駕駛人劉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事故發生后,劉某被送往醫院進行住院治療后出院,劉某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汪某駕駛的貨車系掛戶在某運輸公司名下。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已過期,未及時續保。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汪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經濟損失未予賠償,故訴至法院。
被告運輸公司辯稱,其與汪某簽訂掛靠協議,約定在掛靠期間發生事故,由汪某自行承擔責任,與運輸公司無關,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劉某因交通事故受傷,依法有權獲得賠償。因本起事故汪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被告應承擔原告的全部民事賠償責任。劉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獲得賠償,經核算,劉某的經濟損失為23萬余元,應由汪某承擔賠償。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內賠付劉某的12.2萬元,還應承擔賠償10.8萬余元。關于運輸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掛靠在他人名下,該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運輸公司已有內部約定為由辯稱不承擔責任,但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本案,因肇事貨車系掛戶在運輸公司名下,運輸公司對汪某向劉某的上述賠償款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判決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