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零件拼裝車輛 醉駕該車被判刑罰
作者:張志斌 聶晶 發布時間:2016-12-16 瀏覽次數:361
“我駕駛的是電瓶車,不構成酒駕!”這是吳某醉駕被查后說的第一句話。2016年6月的某日晚上,吳某在朋友陳某家喝了白酒后,駕駛車輛回家的途中被公安民警查獲,經對其血液檢測,乙醇含量為每百毫升99毫克。當時吳某陳述,其所駕駛的車輛是從二手市場買來的舊三輪電動車,不是機動車。但經民警勘察,該車車身是電動三輪車外架,但內有發動機、油箱及動力裝置。在民警的追問下,吳某如實陳述其所駕駛車輛的車身、發動機、油箱及動力裝置等都是在2010年從二手市場淘來的,后經過其自己拼裝才形成了現在的車體結構,故而才有案發時認為自己沒有駕駛機動車的表述。
近日,東臺法院審結了該起酒后在道路上駕駛自行拼裝車輛的危險駕駛案。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吳某自行拼裝車輛的氣缸容積約為105ml汽油動力,而依據GB7258《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標準,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于50ml的車輛即應認定為機動車,從而認定吳某拼裝的車輛為普通三輪摩托車,而非電動三輪車。故東臺法院認為,吳某駕駛拼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己觸犯我國刑法,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刑罰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處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