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單方事故現場 要求保險賠償遭敗訴
作者:于涵 江彩英 發布時間:2016-12-14 瀏覽次數:387
發生單方事故后逃離現場,第二天再回到原地報警,并起訴保險公司要求支付車輛保險賠款,車主能否勝訴?日前,常熟法院審結了一起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最終以車主違反保險合同約定為由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車主常某稱,2016年4月13日晚,他駕駛的車輛在常熟市古里鎮發生單方事故,造成車輛損壞,事故后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常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因為車輛已向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款102000元及承擔訴訟費用。
但審理中法官發現,常某發生交通事故是真,但時間并不是在4月13日晚,而是4月12日,當天常某行車途中不慎撞在了路邊的墻上,之后常某并未報警,而是當即將車開走。直到第二天上午,常某才將車輛開至事故地,按照事故發生時的狀態將車停好,然后向公安機關報案。交警大隊根據常某的陳述于當天出具了相應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院認為,盡管常某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但常某在事故發生后既沒有保護現場,也沒有及時報案,還在第二天故意偽造事故現場,向公安機關及保險公司謊報事故,故法院對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予采信。按照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常某的相關損失不負責賠償,故原告要求賠償車損102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本案中,根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七條的規定,駕駛人、被保險人、投保人故意破壞現場、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原告常某的這種行為,也違背了誠信原則,自食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