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人花錢調工作未成 竟要起訴退錢被駁回
作者:張旖旎 周立虎 發布時間:2016-12-14 瀏覽次數:409
自己朋友想要調動工作,另一朋友自稱有人脈關系肯定辦成此事,被“借”去5萬元。工作調動未辦成,他竟拿著“收條”到法院打成了官司。日前,阜寧縣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依法裁定駁回了訴訟請求。
2013年的一天,南京小伙子黃玉峰在酒桌上認識了孫紅明。言談間,孫紅明流露出自己的人脈關系很強大,于是想請他幫朋友李宏調動工作。飯后,孫紅明幾次與黃玉峰聊天,吹噓肯定能將李宏調個好工作。
孫紅明要求黃玉峰給5萬元錢打點費,事情包在他身上。黃玉峰有點猶豫,孫紅明承諾打張收條,“今收到黃玉峰同志辦理李宏調動工作一事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此事辦理不成功,伍萬元退還。收款人:孫紅明,2013.4.24日”。
三個月后,孫紅明并沒能將李宏調動工作一事辦妥,也未將上述5萬元費用退還。故黃玉峰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孫紅明返還上述費用5萬元,并由孫紅明承擔本案訴訟費。
阜寧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黃玉峰提供的收條以及他的當庭陳述,可以證明黃玉峰請孫紅明為李宏調動工作一事打招呼,并提供給孫紅明5萬元的事實。本案中當事人的行為,外在表現符合委托合同關系特征,但實際內容是為李宏調動工作謀求非正常途徑,不符合人員調整崗位的相關規定。雙方的行為擾亂了人員調整崗位的秩序,有違工作的公平性原則,尤其是本案中黃玉峰給付孫紅明金錢的行為,超越了善良風俗的界限,有可能涉嫌違法違紀。因此,這種行為屬于不法原因行為,基于此種不法原因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屬于不法原因之債。不法原因之債自始不發生任何效力,不能產生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屬于民法調整的范圍。綜上,黃玉峰主張孫紅明的訴求屬于返還不法原因產生的債務,遂作出了上述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現實生活中,如賭債、嫖資糾紛,常被理解為普通的民間借貸、不當得利糾紛。因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故已給付的,不予返還;未給付的,無需履行。本案中,二人明知花錢找關系來調動工作是不法的行為,兩者對不法原因已有認識,竟不計后果而給付,法律當然無保護的必要,給付人如因此而受害,也是咎由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