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借款需謹慎 小心有借無還
作者:嚴歡 發布時間:2016-12-14 瀏覽次數:362
近日清浦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案件。
原告孫某稱,其與被告高某戀愛期間,被告高某以老家建房及被告自身買車需要資金等為由向原告借款,后雙方結束戀愛關系,被告拒絕償還借款。
被告高某稱,原告所稱的款項均系戀愛期間原告對被告的贈與,雙方并無借貸合意。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份,原、被告相識,后建立戀愛關系,2015年年底,雙方結束戀愛關系。2015年7月31日,原告通過其女兒帳戶匯給被告12萬元;同年8月17日、9月6日、9月21日、11月3日、12月27日,原告通過其帳戶分別匯給被告12萬元、24萬元、35萬元、5萬元、5萬元;上述款項共計93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孫某在與被告高某戀愛期間向被告匯款93萬元是事實。但被告辯稱上述款項系原告對被告的贈與,非借款,被告不同意返還原告上述款項。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需要有借款人及出借人之間的合意,雙方達成借款合意后,出借人實施了交付借款的行為,才能構成完整的民間借貸關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證據未能證明雙方達成借款合意,故本院不能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原告按照民間借貸關系要求被告還款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