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支付雙倍工資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6-12-14 瀏覽次數:370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卻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離職后起訴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金壇法院在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判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并由某服裝加工公司支付于某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46800元。
2014年7月2日,于某某經單位招工進入某服裝加工公司從事縫紉工,約定月工資為3900元,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5年11月24日,于某某向某服裝加工公司寄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后離職。2015年12月3日,于某某因某服裝加工公司未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服裝加工公司支付雙倍公司差額。后因對仲裁結果不滿,2016年9月15日,于某某向法院起訴稱某服裝加工公司在其工作期間一直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要求該公司支付其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間二倍工資差額。庭審中,于某某向法庭提交了其工作證,工作服及手機拍攝的工作環境,并提供了工資銀行轉賬明細,證明其系某服裝加工公司的員工,同時證明其每月的工資標準。
被告某服裝加工公司辯稱,于某某與被告之間是雇傭關系,是非全日制用工。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的勞動權益受法律保護。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法第八十二條同時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被告未舉證證明其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故某服裝加工公司應從2014年8月起至2015年8月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據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