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對物資運輸的需求大大增加,道路運輸市場呈現供不應求的局面。大量的個體經營者為了擴大經營,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多通過簽訂掛靠合同的形式掛靠在大型物流企業之下。對于掛靠合同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日前,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就對一起掛靠車主違反掛靠合同約定將未到掛靠期限車輛私自過戶到另一家運輸公司的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掛靠公司要求該車主賠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2015年4月,陳某與我市某物流公司簽訂營運車輛掛靠合同書一份,約定陳某將其所有的一輛貨車掛靠到物流公司經營;陳某每年向物流公司交納管理服務費一千元,掛靠期限為五年。掛靠期間陳某如需轉讓車輛的須提前通知物流公司,取得物流公司同意。如有一方違約需按每年兩千元的標準賠償違約金。今年4月,陳某至南通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將案涉車輛轉移登記至另一家運輸公司名下。

  物流公司遂向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陳某擅自將掛靠車輛過戶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一萬元。陳某辯稱其過戶行為獲得了物流公司的同意,但未能提供物流公司同意其過戶的直接證據。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沒有經過物流公司同意過戶車輛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因為雙方合同已履行一年,未履行期限為四年,遂一審判決陳某支付違約金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