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盱眙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因電動車相撞事故而引發的民事訴訟案。而令人有些意外的是,庭審現場,除了事故的直接雙方以外,一位路邊停放的面包車車主也成為了該案的被告。

  今年4月14號晚,盱眙市民汪女士在騎電動車回家途中,與另外一輛電動車相撞受傷,最終不幸醫治無效死亡。事后的調查過程中,交警部門認定事故的另一方宋某某負主要責任,而令人感到有些意外的是,當時路邊一輛違章停放的面包車也因為遮擋了宋某某行車視線,而成為了次要責任方。最終汪女士一家將宋某某和面包車車主以及該面包車投保保險公司三方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汪某某的家屬認為停放的車輛不僅占據了一定的車道,而且妨礙了對面行駛的視線,而本案當中宋某某從小區出來  肯定他是向左轉彎,面包車直接遮擋了宋某某的視線,因而與本起事故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是交通事故的原因力之一 。

  庭審當中,原被告雙方就責任認定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討論。被告之一的面包車車主丁女士認為,自己的車輛一直停放在那一路段,幾年時間里也從未收到過交管部門的違停處罰,因此不屬于違章停車。而對于自己的車影響了行車人的視線這一說法,她也不能認同。她認為因為他們的車撞的地點,已經超出車(遮擋視線)的范圍了,不擋他視線(事故發生地)離馬路中心虛線很近,而她的車就停在路邊,怎么能擋到他的視線呢?

  作為事故的另一方,宋某某的家屬則認為,當時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汪女士駕車速度太快,遠遠超過了電動車的正常行駛速度。國家法律明文規定,設定的時速超過50公里,不論它是什么動力裝置都是機動車。

  法官說法: 審理該案的高林法官表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責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責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汪某某家屬與宋某某達成調解協議,由宋某某一次性賠償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400000元。法院最后判決面包車車主賠償汪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229901.31元;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220000元。